在发生纠纷时,很多人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其中包括债权,以此来保障自身的财产受法律的。如果诉讼保全到期债权还可行吗?下面华律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高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期。若第三人针对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法院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
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法院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法院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钻了法律的。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法院不得审理,如果法院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法院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法院可以其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73条的,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第九十二条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人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是否可行的问题介绍。在进行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要注意债权到期的问题,如果到期还是否可行。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