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申请当事人的一种制度,当事人申请诉前的需要一定的条件,对保全的标的物也是有要求的。并且当事人要在保全措施实施30日内提出起诉,不然保全措施解除,那么诉前保全能查封什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或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的物品。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本案无关,那么,申请人应该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与造成的损失的范围相一致。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受到被申请人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申请人如不提供,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的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其程序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提出申请,并提供,不提供将驳回其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的裁判能顺利实施,将来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作出的裁判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其程序条件是,当事人向受诉的提出申请,或由依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3、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第一,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对民事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对民事负有责任的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一是由依职权采取。当事人申请,一般是由向起诉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不是由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二,提起的原因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发生的原因,是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第三,提供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申请人“应当”提供。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的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第四,裁定的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接受申请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适当延长作出裁定的时间。第五,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应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解除,则是以被申请人向提供为条件,即被申请人提供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