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纠纷在我们协商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会进行一些诉讼。那么这样在一些纠纷中,难免就会造成财产的损失,造成财产的损失就会涉及到一定赔偿问题。故下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说明一下关于案外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要怎么处理。
1、最高《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因此,案外人对本案中财产保全的,应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
2、案外人对财产保全的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的,应当自收到书面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出诉讼。
3、最高《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财产的》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查封、、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不得查封、、冻结。”不得查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没有。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了查封、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与此同时,如果该财产已经转移给第三人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必然会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侵害,第三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只要该第三人确实已经支付款项并已经实际占有财产,同时没有的,法院不能进行查封、。
依照受理财产保全案件的条件来分析,当事人提出申请和提供一般都能做到,事故车辆似乎也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自以为也是为了防止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事故车辆好象都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问题的关键,一是人能否找对责任人;二是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根据诉讼程序的有关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人与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与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一般应当是相对应的、一致的,所以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首先要正确理解诉讼程序中各阶段当事人与民事责任人的相互关系,才能正确判断事故车辆是否与案件有关,也才能判断财产保全的目的是否正确。如果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那么该车主在诉讼中才会被列为被告,才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才有可能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事故车辆才有可能作为其财产被强制执行。如果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那么该车主就是民事诉讼以外的第三人,事故车辆也就变成了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的财物,保全事故车辆必定是错误的,根据法律是要进行国家赔偿的。
1、部门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必须根据人的申请,而不能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可以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肇事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来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如果肇事车辆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话,则无需申请人提供;如果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责任的话,则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
2、肇事车辆毕竟是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工具,如果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影响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时,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车辆的,可责令肇事方提供,肇事方提供有效后,方可对肇事车辆予以放行。
3、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法院应及时与部门联系,了解肇事车辆的情况和去向,以及财产保全的情况。对肇事车辆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时办理肇事车辆的移交手续。
4、对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车辆要妥善保管,有关收费要合理。目前,部门的肇事车辆或违章车辆都停放在社会开办的停车场内,停车费较高。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车辆在其拍卖所得款中,优先支付赔偿款,以最大限度保障事故人得到赔偿。
相信大家都有了清晰的认识,根据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或者法律的其他方法。这些大家都应该去了解,如有更多关于这些可以到华律网咨询相关的律师。